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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

確認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

原告
趙粉
原告
趙家陞
原告
趙清榮
原告
趙金忠
原告
趙宏亮
原告
趙蓴禎
被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名公業趙鰲峰. 趙鰲峰)
法定代理人
趙克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趙克毅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7 年3 月9 日由趙揚桐變更為趙克毅,有桃園市政府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是原法定代理人趙揚桐之法定代理權業經消滅,本件訴訟程序於本院107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同年3 月20日宣判前,既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即應由趙克毅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茲趙克毅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趙克毅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趙鰲峰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