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高明賢、楊依儒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綵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人、謝怡禎(原名:謝宜蓁)、陳崇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46號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債 務 人 綵筑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依儒 人 樓 債 務 人 謝怡禎(原名: 謝宜蓁) 債 務 人 陳崇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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