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陳明坤即大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__「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