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945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 相對人
- 陳明坤即大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__「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