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鄒美蘭
聲請人
曾蘇炳
相對人
賴溢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九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113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2,167,000 元(提存案號: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29號)。茲因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催告相對人於函到21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供擔保為假處分而辦理上開提存,且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41號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執行(併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嗣假處分裁定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1231號裁定廢棄確定,執行法院已撤銷執行命令,又聲請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發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有假處分歷審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等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各事件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之情事,亦為本院查證明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提存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