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255號
- 聲請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物雲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動物王國有限公司、唯誠事業有限公司、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御業企業有限公司、明宸企業有限公司、李志堅、陳淑芬、余慧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