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9255號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動物雲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動物王國有限公司、唯誠事業有限公司、唯謙企業有限公司、御業企業有限公司、明宸企業有限公司、李志堅、陳淑芬、余慧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本票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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