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309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印多國際有限公司、張美珍、陳麗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都印多國際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相關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都印多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表明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