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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紹群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46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39萬元,並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6 年度存字第40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新竹地院以106 年度司執全字第113 號假扣押執行案件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業已終結,聲請人聲請新竹地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新竹地院107 年度聲字第1 號),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通知行使權利函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誤。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新竹地院函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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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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