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蔡聲威
- 被上訴人
- 張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鳳間因本院107 年度家財小字第1 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948,904 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