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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

上訴人
蔡聲威
被上訴人
張秀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秀鳳間因本院107 年度家財小字第1 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948,904 元定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財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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