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號
- 聲 請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相 對 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黃恒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五九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面額新臺幣肆仟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九期債票,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亦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以面額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提存(鈞院96年度存字第2793號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物經數次變換,後遵鈞院103 年度聲字第236 號民事裁定,以同面額之103 年度甲類第9 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供擔保物,鈞院以104 年度存字第1595號辦理提存,又因上開提存之債票將屆到期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36 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04 年度存字第1595號提存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假扣押、提存、變換提存物事件卷證查閱無訛,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而其聲請變換之擔保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亦屬相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