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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福山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楠
相 對 人
黃恒俊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號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萬元之一○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3 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變換原提存之擔保公債,茲因前項公債將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請准予變換以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846 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各案件卷宗核實無誤,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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