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昭文
- 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順工程行、林玉珍、戴夢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 查台端所附之系爭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08 年1 月1 日,計算利率為百分之十三點零一)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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