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 原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順工程行、林玉珍、戴夢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 查台端所附之系爭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08 年1 月1 日,計算利率為百分之十三點零一)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