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銓順工程行、林玉珍、戴夢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及計算利率。( 查台端所附之系爭本票影本,到期日為108 年1 月1 日,計算利率為百分之十三點零一)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