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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32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智鈞
相對人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相對人
蔡明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伯川」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謝娟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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