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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鄭翰鴻

  •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鈴華
  • 被告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繼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鈴華 相 對 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翰鴻 人 相 對 人 郭繼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臺幣1,3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0號假扣押裁定,提出面額新臺幣1,3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15類第五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並經本院提存所以106 年度存字第352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即將到期,為此爰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變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其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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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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