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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75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鈴華
相對人
宇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鄭翰鴻
相對人
相對人
郭繼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6年度存字第3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新臺幣1,3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0號假扣押裁定,提出面額新臺幣1,30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15類第五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並經本院提存所以106 年度存字第352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即將到期,為此爰聲請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變換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民事裁定及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其變換後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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