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8號
- 聲 請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代 理 人 林福山
- 相 對 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楠
- 相 對 人
- 黃恒俊
-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號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四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萬元之一○二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擔保規定得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以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3 年度甲類第九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變換原提存之擔保公債,茲因前項公債將屆期,須領回辦理還本領息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規定,請准予變換以同額之102 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846 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各案件卷宗核實無誤,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