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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謝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黃宗聖
即被告
裴氏秋妹
即被告
賴柏堯
即被告
劉仕康
即被告
游佳瑋
即被告
林正展
即被告
徐念祖
即被告
謝東侃
即被告
陳啟任
即被告
羅婉嘉
即被告
陳永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馮文艷
訴訟代理人
林青慧律師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224 號、97年度台抗字第742 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又前開法條既明定「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則應否命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34 號、84年度台抗字第658 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再者,倘若該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件訴訟本可自為調查裁判,若因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訴訟之不利益時,自無庸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46 號民事裁定意旨同此見解)。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係因相對人即原告(下稱原告)以合作經營藝品買賣為餌,又以擔保原告置放於被告處之藝品及精油為藉口,要求被告為房地移轉登記而為擔保,被告遂基與讓與擔保之意,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0 段000 地號土地上及門牌號碼同市區環區東路156 號房屋(下稱大園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另被告誤以為該讓與擔保須對於抵押貸款部分一併變更,始與原告虛偽訂立大園房地買賣契約,以利原告辦理貸款,並就大園房地買賣契約之第一、三期款製作金流,另第二期款則以藝品抵償價金,至於土地增值稅部分則約定由原告繳納。今被告業已終止兩造之讓與擔保契約,並起訴請求原告返還大園房地,現由本院以109 年度重訴字第391 號(仲股)審理中(下稱另案訴訟),則本件訴訟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代償大園房地土地增值稅及被告代收房租之借款,另訴訟被告遷讓大園房地等訴訟,涉及兩造間就大園房地究係單純不動產買賣或係信託讓與擔保,有待被告與原告間另案訴訟,包括被告是否由被告提供展示場,由原告提供藝品之合作買賣契約,始由被告將大園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名下等先決問題為據,故本件訴訟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經查:

㈠被告於另案訴訟主張兩造間係基於讓與擔保關係而移轉登記大園房地,詎原告就大園房地以買賣關係之買受人自居,進而要求被告遷讓,兩造誠信已動搖,實無合作經營之必要,遂以另案訴訟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合作經營藝品之意思表示,原告應將大園房地返還予被告,有另案訴訟被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52-16 1頁),而本件訴訟係原告依消費借貸關係、大園房地所有權人地位等請求被告返還借款、遷讓大園房地,被告則以兩造間係讓與擔保關係,並主張終止合作經營,請求原告返還大園房地,是另案訴訟有關「兩造間是否存在信託讓與契約」之爭點,固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法律關係,然本院業已審理相當時日,又本件訴訟已依兩造聲請調查相關證據,兩造復表明別無其他證據提出或聲請調查(見本院卷四第219 頁),則依卷存資料,本院尚非不可就此先決法律關係自為認定後裁判。

㈡況本件訴訟業於108 年10月31日繫屬本院(見本院卷一第3頁),經本院先後於109 年1 月7 日、6 月1 日、10月27日行言詞辯論程序,已至即將辯論終結階段,而另案訴訟則係於109 年9 月17日始繫屬本院,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訴訟卷宗核閱明確。本院考量如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原告受程序延滯之不利益,認為不宜於另案訴訟終結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從而,被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志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3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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