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許素芬
相對人
兆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9萬7,04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93 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敗訴,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2 年度上字第545 號民事判決廢棄改判,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784號民事判決廢棄上開二審判決並發回二審,經高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諭知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71 號民事判決廢棄上開更一審判決並發回二審,經高院106 年度上更㈡字第2 號民事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兩造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761 號民事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本件至此,業已確定。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1,837 元【計算式:20,701+56,742+121,077-6,683=191,837】、複丈費4,000元、第二審證人日旅費1,240 元,合計197,041 元【計算式:191,837+4,000+1,204=197,041 】。是以,按上開判決主文所示,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7,041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