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 聲 請 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 理 人 徐士閔
- 相 對 人
-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洋
- 相 對 人
-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寶洋( 原名:陳鋒陽)」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