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6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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