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79號
- 債權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對徐華君有如聲明所示之債權存在及徐華君對債務人有薪資債權存在。
二、請提出債務人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