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69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義鈞即鈞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