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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延長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文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Tseng, Hui-Wen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四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一一年七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一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疫情關係,原僱主業務大幅減縮,債務人薪資水準不如以往,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前開事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減薪,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僱主出具109 年3 月至8 月薪資單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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