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文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桔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東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Tseng, Hui-Wen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宥寧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延長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八四號認可之更生方案裁定之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起至民國一百一一年七月止,共二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百一一年八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疫情關係,原僱主業務大幅減縮,債務人薪資水準不如以往,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前開事由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二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亦由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聲請人主張減薪,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此有債務人提出僱主出具109 年3 月至8 月薪資單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