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請人
陳正華
相對人
陳德虎
相對人
曾志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8,60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71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920 號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合先敘明。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248 元、複丈及測量費8,360 元,有該裁定附卷足憑,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8,608 元【計算式:150,248+8,360=158,608 】,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7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