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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徐士閔
相 對 人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相 對 人
賴曉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寶洋( 原名:陳鋒陽)」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寶洋(原名:陳鋒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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