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2號
109年度救字第30號
- 原告
- 謝清彥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法定代理人
-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於民國102 至106 年服刑於被告之新竹監獄期間,均罹其不法獨居監禁,侵犯原告之人格及再社會化權益甚鉅,原告於108 年9 月10日依國家賠償法向被告請求國家賠償,但逾同法期限約200 日仍怠惰不作為,爰依法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新竹市,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同時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應一併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