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6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卓立婷徐雍甯謝宜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小抗字第6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國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2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仍應依法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抗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