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訴訟代理人
- 徐士閔
- 被告
-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 輔佐人
- 阮蘭芳
- 被告
- 黃榮興
- ○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