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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張世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徐士閔
被告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榮枝
輔佐人
阮蘭芳
被告
黃榮興
○           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內「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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