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2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6號

抗告人
聖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蘭
相對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日本院簡易庭司110 年度票字第18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此筆欠款已清償完畢,並提出由相對人(即中租迪和2019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租迪和2019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受託機構)分別出具之清償證明書為證,為此提起本件抗告。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準此,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4日所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票據金額為新臺幣948 萬元,到期日為110 年5 月31日,並由抗告人及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背書,詎票據屆期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核對後,將本票發還而留存本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依形式上審核上開本票影本,其形式上已經記載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兌付、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事項,是並無不應准許之情形,原審據以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於法尚無不合。至抗告人所述該本票款已清償,且提出如上述之清償證明等語,經核係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之爭執,依上開說明,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抗告人以此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自屬無據。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