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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孫健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6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告
王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涉訟,兩造簽訂的3 份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9條均約定:「倘因本約定書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沒有以言詞提出陳述,還不算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規定的本案之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管轄之效果,併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46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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