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郭曉蓉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育庭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勇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藍文健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林美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台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楊黃秀金
- 即被告
- 楊坤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建弘律師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如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以民事起訴狀所示土地,經桃園市政府函請聲請人應回復至水域面積最大值不低於13,224平方公尺之濕地,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告知訴訟。惟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及回復土地之原狀,判決效力不及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之私法上地位亦不因本件裁判結果而受有何不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桃園市政府係具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訴訟告知,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