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613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華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苑翊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負責人究係王國華,或為徐苑翊(經查,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現負責人為徐苑翊)? 三、請表明提示日(本票載明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