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161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1613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法定代理人
劉書民
非訟代理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國華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徐苑翊即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負責人究係王國華,或為徐苑翊(經查,隔壁老王手工湯包之現負責人為徐苑翊)?

三、請表明提示日(本票載明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