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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票字第293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票字第2933號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琇蘭即御美來來涼麵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御美來來涼麵係為獨資商行,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御美來來涼麵與負責人劉琇蘭人格同一,則請釋明再列劉琇蘭為御美來來涼麵之法定代理人及兼相對人並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是否更正相對人僅為『劉琇蘭即御美來來涼麵』?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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