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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1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律師
複代理人
何育庭律師
複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
複代理人
藍文健
相對人
即被告
林美枝
訴訟代理人
陳台光
相對人
即被告
楊黃秀金
即被告
楊坤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許金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一造敗訴,將受直接或間接之不利益而言,如僅有道義上、情感上、經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與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以民事起訴狀所示土地,經桃園市政府函請聲請人應回復至水域面積最大值不低於13,224平方公尺之濕地,依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告知訴訟。惟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及回復土地之原狀,判決效力不及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政府之私法上地位亦不因本件裁判結果而受有何不利益,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桃園市政府係具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桃園市政府為訴訟告知,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10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