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42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聲請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游雅君
相對人
欣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范揚昌
相對人
蔣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代碼:A0211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734號民事裁定,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471號提存書,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9期債券面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為擔保。後依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變換提存物為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並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3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號),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定、提存書、債權憑證、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執行處通知及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無誤,又本件聲請人已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足認符合訴訟終結之要件,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