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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振嘉彭怡蓁紀榮泰

再抗告人
鄭國欽

上列再抗告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再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是以上訴利益未逾同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均不得上訴及抗告,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明。

二、經查,再抗告人係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原告身分,具狀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而再抗告人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有系爭事件判決可佐,足見系爭事件之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規定之150萬元,自不得再抗告。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於法不合,應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聲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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