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葛望平
- 訴訟代理人
- 楊邵涵
- 訴訟代理人
- 謝仁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