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
- 抗告人
- 梁源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裁定之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