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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世聰

抗告人
梁源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第二審裁定之抗告不合法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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