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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陳逸倫

抗告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1,000元。茲依上開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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