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余佳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 抗 告 人 如意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佳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111年度事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1,000元。 茲依上開規定,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