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765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王勤彰、唐江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王勤彰、唐江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797,519元、907,079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各別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