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1476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王勤彰、唐江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利得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王勤彰、唐江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3,797,519元、907,079元各如何計算而得?並請提出各別之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並依序註記其依據之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