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498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成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是否為債權人之非訟代理人?若是,請提出委任狀,並請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補蓋其法定代理人章;若否,請債權人於聲請狀補蓋其法定代理人章。
二、請提出李成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存證號碼000407號存證信函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