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劉宏緯即青空甜點工作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2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柏均 債 務 人 劉宏緯即青空甜點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劉宏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壹仟柒佰貳拾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青空甜點工作室係為獨資商行,嗣該商號負責人為吳宥萱,債權人對青空甜點工作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如上。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