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陳韋清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振文
- 被告
- 劉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