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韋清、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黃振文、劉玉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陳韋清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文 被 告 劉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