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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

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原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楊邵涵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朱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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