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葛望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楊邵涵 謝仁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育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 年4月25日111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