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建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監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望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4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71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