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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周玉羣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陳丁章
呂正樂
相 對 人
黃恒俊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而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曾以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供擔保之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即將於112年9月18日到期,爰依法聲請鈞院准將擔保品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上開相關案號卷證查核後,認聲請人前揭所述意旨,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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