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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2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聲請人
蔡清華
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相對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相對人黃成站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1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黃成站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總額如後附計算書所示,由兩造按前開判決主文所示之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應分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相對人
編號 姓名 住、居地址 1 黃哲順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 黃哲郎 桃園市○○區○○路0巷0號   桃園市○○區○○路00巷0000號 3 黃哲青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4 黃森郎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5 黃哲熒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6 黃哲昇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樓 7 黃哲汶 桃園市○○區○○里0鄰○○路000號 8 黃哲洪 桃園市○○區○○路0號 9 黃哲章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 黃成立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 黃成源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12 黃成舜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13 黃成基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 黃哲銘(兼黃標輝之承人) 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15 黃標韞 桃園市○○區○○路00號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16 黃標福 桃園市○○區鄰○○○街00號 17 黃標燈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18 袁奕喜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號 19 吳華美 桃園市○○區○○路000號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20 黃成萬 桃園市○○區○○路00號 21 黃成華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2 黃章林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3 金聖涓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4 黃力昭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4樓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3樓 25 黃哲烘 台北市○○區○○街000號8樓之1 26 蔡育弦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7 蔡育昊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8 陳德星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9 黃哲雲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0 黃成站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31 黃梁春妹(即黃標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32 黃哲適(即黃標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33 黃哲淵(即黃標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路○段0巷00號8樓之1 34 黃怡欣(即黃標輝之繼承人)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計算書   項目 (均由聲請人預納) 金額 (新臺幣) 說明 裁判費 5,000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288,336元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測量費 2,000元 桃園市政府各類地政收費繳納單  2,0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5,2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11,0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3,2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8,8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2,40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12,020元 桃園市政府規費徵收聯單 鑑價費 100,000元 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146,000元 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158,000元 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 裁判費 5,000元 高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惟此費用與前列5,000元同屬第一審裁判費,係重複繳納,不予列計,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總額 743,956元  
附表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元) 1 黃梁春妹、黃哲適、黃哲銘、黃哲淵、黃怡欣 0000000/000000000 連帶給付8,927。被繼承人黃標輝於民國110年11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黃梁春妹、黃哲適、黃哲銘、黃哲淵、黃怡欣,應於繼承黃標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2 黃哲順 0000000/000000000 5,952 3 黃哲郎 0000000/000000000 5,952 4 黃哲青 0000000/000000000 5,952 5 黃森郎 00000000/000000000 52,077 6 黃哲熒 0000000/000000000 14,879 7 黃哲昇 00000000/000000000 22,959 8 黃哲汶 00000000/000000000 26,038 9 黃哲章 0000000/000000000 13,089 10 黃哲烘 00000000/000000000 22,319 11 黃哲洪 0000000/000000000 7,440 12 黃標韞 00000000/000000000 39,523 13 黃成基 0000000/000000000 2,658 14 黃標福 00000000/000000000 39,523 15 黃標燈 00000000/000000000 39,523 16 黃成源 433891/000000000 956 17 黃成舜 433891/000000000 956 18 袁奕喜 0000000/000000000 13,808 19 黃哲銘 00000000/000000000 56,995 20 黃成萬 0000000/000000000 9,919 21 黃成華 0000000/000000000 13,763 22 黃章林 0000000/000000000 13,763 23  金聖涓 0000000/000000000 10,714 24 黃力昭 0000000/000000000 14,763 25 蔡育弦 296959/000000000 654 26 蔡育昊 296959/000000000 654 27 黃成立 00000000/000000000 23,823 28 陳德星 0000000/000000000 12,757 29 黃哲雲 00000000/000000000 23,646 30 黃成站 00000000/000000000 40,835 31 吳華美 404962/000000000 89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2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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