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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9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彭宗信
相對人
馮易杰即馮逸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抗告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未在抗告時併予繳納,自屬抗告不合程式,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9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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