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彭宗信
- 相對人
- 馮易杰即馮逸君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抗告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另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2年度執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抗告人未在抗告時併予繳納,自屬抗告不合程式,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