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瑞律師
- 相對人
- 乙○○
- 代理人
- 許惠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12月5日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藍弘博、藍淯渟(下合稱未成年子女,分別則各以姓名代之)。詎料,自110年2月19日起,相對人未與聲請人討論即不再返家,甚至不接聲請人電話,對聲請人之訊息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且不告知行蹤為何,聲請人迄今仍不知相對人行蹤,亦不知相對人現住居所為何。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命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婚後原同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下稱大溪區住處),惟藍弘博出生後,因聲請人任教之補習班位在平鎮區,故兩造經商討後,平日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居住在桃園市平鎮區之聲請人娘家,週末時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則返還大溪區住處與相對人同住,故兩造並無約定共同住居所。又聲請人多次在相對人上班時間致電相對人,但未考量相對人無法及時接起或回應聲請人電話,竟要求相對人於上班時間立即回電,若相對人未立即回應,聲請人便會以不雅字眼辱罵相對人,對相對人施以言語暴力。又聲請人經常性地情緒失控,且屢次向相對人提出離婚要求,令相對人承受莫大之精神壓力。而相對人已於111年8月8日聲請離婚調解,爰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置辯。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又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之基本要件(最高法院著有79年台上字第2629號判決意旨可參)。而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意旨、103年度台簡抗字第17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同居義務雖屬夫妻間因共同生活本質所應盡之義務,然夫妻之任何一方均需善盡此項義務,如夫妻一方之行為使他方心生畏懼致不願同居者,或一方之未能履行同居義務係因不堪他方慣性之言語侮辱,在居住之生活環境及一造之性情能改善前,應認其不履行同居義務有正當理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04年12月5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藍弘博、藍淯渟,現婚姻關係存續中等情,業據提出兩造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應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110年2月19日起即無故不履行同居義務,為相對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兩造對話紀錄以觀,聲請人屢向相對人傳送:「沒水準 就算工作 接一分鐘電話沒有差 重點你不是24小時在工作 超沒水準…」、「…靠 又轉語音 你真的很78…」、「…靠 去高雄也沒說幹嘛 然後不接 操 很不爽 Fuck…」、「…靠 你真的很賤 賤男人 你連跟你老婆說話的時間都沒有 跟你小孩也是 你還好意思說什麼 Fuck What a fuck 連這種話都敢說 操…」、「儘快 賤人 回答這個很快 說愛我 到現在不說 你真是他媽的 淦 無回應 你還沒有告訴我 你什麼時候有空 我跟你說話 還有預約 安排 淦 這個是什麼跟什麼 你他媽的 你爸的 在搞什麼…」等內容(見本院卷第11、19、28、37、38頁),聲請人亦不否認其會經常情緒失控,且會罵「幹」、「機掰」等語,雖聲請人以其係因相對人不接電話,讓聲請人找不到人,事後也不回電話等語置辯,然縱使相對人未即時接聽聲請人之電話,聲請人亦可請相對人於工作外之閒暇時致電聲請人,而非以上開言論辱罵相對人。依上開言論之次數及內容,堪認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對其施以言語暴力一節,尚非無據。
㈢參以聲請人所提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雖然傷害是我造成的,我很抱歉…,我很抱歉這次真的傷你很重(但我也是)」,相對人:「以現況來說永久主因為不想讓小孩再看到你我的爭吵,小孩以妳給我的訊息是你要監護權,另個主因這個的分開,離婚的提出對我已經傷害造成,我並沒有打 開始就想,而是在你對我說以後我想了很久…」,聲請人: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我真的是一個不及格的老婆(孩子的媽)求你給我一次機會做更好,…你常說我講話不好聽, 對不起…」、「…我做錯什麼(愛亂哭、愛亂甩脾氣、打破砂鍋問到底…),你就是因為怕再受到傷害,所以把我推開,就是因為怕孩子看的到,所以你要離得我遠遠…」、「因為我劈哩啪啦的亂罵,然後週日在孩子面前失控亂哭,還有一次亂打藍弘博這樣嗎?還有嗎?....」、「…但去年暑假之後,有三大次這樣,我失控,我爆炸(以為最後一次是金門,但上週228我又這樣)…」、「從2/11我說了那兩個字(離婚二字),2/13回你家我在車上崩潰哭給孩子看到,2/16早上電話說要跟我分開,2/17我退你家群組並跟你媽說,後來你打疫苗,不舒服搬出去…。」(見本院卷第45至46、51至53、55至57、84頁),核與聲請人自陳:原則上伊不是會隨便發脾氣,但對造從去年就開始對伊有冷暴力等狀況,伊於111年過年前才爆發出來,在LINE上寫出相對人為何沒有回應伊電話、習性都不一樣、對小孩都不聞不問、出去玩也不下車,伊打疫苗非常不舒服,但相對人也不聞不問,都找不到人。伊確實有講不雅文字,但是因為相對人都讓伊找不到人,讓伊一個人承受獨自照顧小孩的壓力等語,可知聲請人情感豐富,卻無法調適情緒,致經常情緒失控,甚至情緒勒索,是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所為,已構成極大精神壓力,尚非無據。
㈣本院審酌夫妻負有同居義務,應協力謀求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且應彼此尊重,不得擅憑己意任意恣意辱罵他方,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施以上開精神暴力之行為,實已致相對人受有人格主體性與尊嚴之傷害,參照上開說明,已難認其具有與聲請人繼續同居以經營婚姻圓滿共同生活之可能。則相對人既證明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在居住之生活環境及一造之性情改善前,應認其不履行同居義務有正當理由。本院審酌兩造為夫妻,聲請人宜先透過諮商或其他抒壓或宣洩之管道調整與相對人應對之姿態,避免情緒勒索,恢復兩造間理性溝通,始能達夫妻圓滿生活之目的。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01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