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游智棋潘曉萱卓立婷

抗告人
曹雅鑫
相對人
林德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聲字第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審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持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431號、110年度桃小字第2237號假執行判決(下分稱系爭簡易判決、系爭小額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459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然系爭簡易判決業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10號廢棄改判關於伊應為之給付及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相對人關於該部分之起訴請求確定,足徵相對人明知伊未積欠其借款而誣指伊為借款人、欠錢不還云云,並聲請查封拍賣伊名下不動產,相對人已造成伊名譽受損。相對人自不得再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且債務人因提起異議之訴而聲明願供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異議之訴已受敗訴裁判確定者,法院自無准予停止執行之必要。

三、經查:

㈠、本件相對人前持系爭簡易判決、系爭小額判決之假執行宣告向本院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並由本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4593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4345、8270號執行在案,目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

㈡、又相對人之執行名義即系爭簡易判決之假執行宣告雖經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民事判決廢棄而無從執行,且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12年6月13日以111年度司執字第4459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關於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並撤銷執行程序,此有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593號民事裁定影本在卷(見原審卷第12頁)。然相對人尚有另一執行名義即系爭小額判決,既未經本院廢棄改判,且抗告人亦未提起其他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請求或訴訟,揆諸前揭說明,自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得停止強制執行之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之聲請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而裁定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