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3號
- 聲 請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相 對 人
-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劉志鵬
- 陳丁章
- 呂正樂
- 相 對 人
- 黃恒俊
- 莊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而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曾以108年度存字第54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供擔保之面額新臺幣267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即將於112年9月18日到期,爰依法聲請鈞院准將擔保品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本院調閱上開相關案號卷證查核後,認聲請人前揭所述意旨,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