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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5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璩聖光
債 務 人
佳城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莊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捌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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